2026.06.12
離婚分財產,這兩類財產「無條件」不用分!
阿華與小惠結婚 10 年,阿華婚前就擁有一間價值 1000 萬的公寓,婚後兩人共同努力,資產達到 3000 萬(現金加股票,無負債)。婚後第 8 年,阿華從過世的祖父處繼承了 500 萬的遺產。因生活習慣不合,兩人決定離婚。小惠想主張阿華那間公寓和繼承來的遺產都要納入「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」來分。⚖️ 律師講評「我的就是我的,你的也是我的?」阿華與小惠離婚時,小惠盯上阿華婚前的千萬公寓及婚後繼承的 500 萬遺產,主張通通要平分。然法律並非「見者有份」,依民法第 1030-1 條規定,剩餘財產分配的核心在於「婚姻貢獻」。阿華的公寓屬婚前財產,依法應予排除;至於繼承取得的遺產,因與配偶之協力無關,亦不計入分配範圍。因此,小惠僅能針對兩人婚後共同累積的 3000 萬資產主張權利。律師叮嚀:精確區分財產來源,並留意財產變形之舉證,才是維護權益的關鍵【歡迎預約諮詢】離婚分割財產,往往「魔鬼藏在細節裡」。您對剩餘財產的計算是否精準?若有糾紛,歡迎預約本所,由專業家事律師為您釐清每一筆財產屬性,捍衛您合法權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