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刑事/少年案件】【成功案例】「丟雞蛋」算恐嚇嗎?從感情糾葛到法律攻防,律師助當事人成功獲不起訴處分!

案情摘要
曾經的感情在分手後化作滿腔怒火。當事人因不滿告訴人胡亂向合作廠商檢舉其刑事前科,導致事業毀於一旦,憤而在 LINE 上傳送「帶員工去你家丟雞蛋」、「放檢舉錄音」及「下輩子好好做人」等激進言詞;後續,告訴人控告當事人涉嫌恐嚇罪。這場因感情糾葛引發的法律風暴,關鍵在於這些「氣話」是否真的構成法律上的惡害通知?我們受託辯護,力證以上言詞僅是情緒宣洩而非實質恐嚇,最終成功守護當事人的清白。
判決結果
檢察官認定我方當事人犯罪嫌疑不足,依刑事訴訟法第 252 條第 10 款規定,予以不起訴處分。
律師說明
刑法第 305 條恐嚇罪的成立,必須是行為人以加害生命、身體、自由、名譽或財產之事恐嚇他人,且客觀上足以使一般人感受到威脅,致生活狀態陷於危險不安。本案的關鍵爭點在於:當事人傳送「丟雞蛋」及「播放錄音」等言論,是否已達法律定義的「惡害通知」?
實務見解強調,判斷是否構成恐嚇,不能僅節錄隻字片語斷章取義,必須綜合觀察言詞的全部內容、行為背景及雙方關係。在本案中,當事人是因為告訴人向廠商檢舉導致其事業受損,在極度憤怒且雙方激烈爭執的背景下才傳送訊息。從社會通念來看,「丟雞蛋」往往被視為表達抗議或發洩憤怒的手段,難以直接等同於要加害對方的生命或身體安全。
檢察官採納我方主張,認定這些言論主要目的在於「抗議」與「表達情緒」,並未跨越恐嚇罪的法律紅線。此外,依據刑事訴訟法第 154 條第 2 項規定,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,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。在缺乏積極證據證明當事人有恐嚇惡意的情況下,自應為有利於當事人之認定。
【律師建議】這也提醒我們,在感情或商務糾紛中,雖然一時氣憤難免,但法律的界線仍需謹慎拿捏。若您不幸捲入類似的刑事爭議,建議第一時間保留完整的對話紀錄,由專業律師協助釐清言論背景,才能在法庭上精準還原真相,化險為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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