常見問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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京城國際 常見問題 民事訴訟 | 常見問題
Q:別人欠我錢不還,一定要直接打官司嗎?有沒有更快速的方法?
不一定一開始就要打官司
如果借貸關係明確(例如有借據、本票或對話紀錄),您可以先向法院聲請發「支付命令」。
這是一種簡便快速的程序,法院不會開庭,只要書面審查通過就會發出。如果對方在收到支付命令後20天內沒有提出異議,這個支付命令即有執行力,您可以直接拿它去聲請強制執行,查封對方的財產。比起動輒半年的訴訟,這能省下大量的時間與裁判費。 
💡 每個案件的證據完整度不同,若您不確定手邊的資料是否能順利聲請支付命令,歡迎預約我們的法律諮詢,由律師為您評估最佳策略。
民事訴訟是採取「原告先墊付、輸的人負擔」的原則。當您向法院提起訴訟時,原告必須先依照訴訟標的金額(也就是您想求償的金額或請求分割的土地價值)按比例繳納裁判費給法院,案件才會開始審理。當法官做出判決時,會在判決書中明確寫出「訴訟費用由誰負擔」或按輸贏比例分攤。等判決確定後,如果勝訴為原告就可以依法向敗訴的被告要回當初支出的裁判費。 
💡 訴訟標的金額的計算有時相當複雜(例如房屋、土地或損害賠償),若您需要精算訴訟成本,歡迎隨時預約律師諮詢。

很多人常想:「明明是對方犯錯,憑什麼我要自掏腰包請律師?」
答案是:原則上不行,各付各的;只有特定情況才可以。
情況一→法有明文

一、二審(地方法院、高等法院)的律師費屬於「個人自由選擇下的開銷」,贏了也不能叫對方付。只有到了第三審(最高法院),因為法律規定強制要請律師,此時的律師費才會被列入「訴訟費用」,可以依法要求敗訴方負擔。但注意!!!並非就第三審所支出之律師費用全額負擔,仍需向法院聲請核定律師酬金,法院核定多少酬金才是能向對方請求的律師費了!

情況二→契約中有約定
如果在契約中(如買賣合約、採購合約等等)明文約定,發生爭議時可向對方請求律師費。如後續發生爭議,就可以依據契約條款向對方請求給付律師費。
絕對不能置之不理!如果您選擇逃避、不出庭也沒有提出任何書面答辯,法官可以依據原告的聲請,進行「一造辯論判決」。這意味著法官可能會直接採信原告單方面的說詞與證據,導致您在沒有機會澄清的情況下直接敗訴,後續財產就可能面臨被強制執行的命運。因此,收到通知後,應儘速準備答辯狀,或委任代理人出庭爭取權益
💡 突然收到法院公文常讓人心慌意亂,答辯期限往往迫在眉睫。歡迎立即預約我們的律師諮詢,讓我們協助您看懂書狀、擬定防禦策略,在法庭上穩健應對。
初步法律評估,從填寫開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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