很多人常想:「明明是對方犯錯,憑什麼我要自掏腰包請律師?」答案是:原則上不行,各付各的;只有特定情況才可以。情況一→法有明文
一、二審(地方法院、高等法院)的律師費屬於「個人自由選擇下的開銷」,贏了也不能叫對方付。只有到了第三審(最高法院),因為法律規定強制要請律師,此時的律師費才會被列入「訴訟費用」,可以依法要求敗訴方負擔。但注意!!!並非就第三審所支出之律師費用全額負擔,仍需向法院聲請核定律師酬金,法院核定多少酬金才是能向對方請求的律師費了!